6月26日是第37个“国际禁毒日”,为引导群众增强拒毒意识和法治观念,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禁毒宣传教育,万柏林法院以案释法,劝告大家切莫掉入毒品的“虎口”。
案例一:
被告人小强(化名)与被告人小丽(化名)为男女朋友关系,同居于万柏林区某小区。2023年10月,小强通过某视频平台得知小豪(化名)售卖含有依托咪酯(一种麻醉药品,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)的电子烟弹,于是前往小豪所在的江西省九江市,分两次以每颗230元的价格购入电子烟弹50余颗,付给小豪现金1万余元。
回到太原市后,小强又在另一视频平台发布电子烟视频,吸引到小甲(化名)与其取得联系。2023年11月,小甲来到小强家,吸食了小强给的1颗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后,又以600元的价格向他购买了一颗,小甲吸食时小丽也在现场;同月,小甲在小强家楼下先后以550元、600元的价格分别向小强购买了2颗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。
2023年11月20日,吸毒人员小乙(化名)与小丙(化名)前往小丽家玩耍,看到小丽与男友小强正在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,于是就一起吸食了几口。小乙自觉体验感不错,便以600元的价格向小强购买了1颗。24日,小丽在家以600元的价格向小乙与小丙出售了1颗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,并与被告人小强一起收留二人在家吸食。此后,小强在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再度向小乙出售电子烟弹1颗。
2023年11月26日,公安机关在小强和小丽的家中将二人抓获归案,并从二人住处搜查出13颗全新的电子烟弹、12颗电子空烟弹和1个电子烟烟杆。经鉴定,在以上收缴的电子烟弹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。审理过程中,小丽主动退缴赃款1700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小强、小丽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依法对其二人提起公诉。万柏林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小强、小丽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,其中,被告人小强多次贩卖毒品,情节严重,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;被告人小强、小丽容留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,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小强、小丽犯数罪,应当数罪并罚。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小丽自愿退缴违法所得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最终,被告人小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被告人小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
案例二:
被告人小浩(化名)与小珍(化名)为夫妻。小浩自2003年起曾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忻州市岢岚县公安局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、强制戒毒,但仍不悔改。
2018年9月起,小浩在其租住的太原市某小区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土制海洛因。
2018年9月至12月底,吸毒人员小山(化名)分27次从小浩处以每包(0.05g)100元的价格购买土制海洛因86包,小浩共计收取毒资8600元。小浩负责给吸毒人员小山毒品,其妻小珍负责收取毒资。
2018年10月,吸毒人员小四(化名)分14次从小浩处以每包(0.05g)90元到126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土制海洛因38包,小浩共计收取毒资4068元。
2018年10月,吸毒人员小五(化名)分7次从小浩处以每包(0.05g)80元到1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土制海洛因16包,小浩共计收取毒资1500元。小浩从上述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共收取赃款14168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小浩多次贩卖毒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小浩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根据被告人小浩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最终判决其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10000元;追缴其违法所得14168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“一日吸毒、一生戒毒、终生想毒”,不少贩毒者本身就是吸毒者,通过向他人推销、加价卖出毒品的方式为自己积攒吸毒资金、以贩养吸,其行为不仅将其他吸毒者拉入更深的吸毒深渊,还为毒品扩散推波助澜,严重影响社会安定。法官提醒广大群众,希望大家增强法律意识,拒绝在陌生场所吃喝陌生人递来的烟酒食品,加强对青少年的关心爱护,切莫因一时大意掉入毒品的“虎口”。